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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對於基因改造食品,係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(下稱食安法)嚴格管理,除須符合各項食品安全衛生規定外,亦有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查驗登記、專屬輸入稅則號列分流管理、要求輸入基改食品原料業者應建立追溯追蹤資料及電子化上傳、強制明確標示及後市場監測制度等管理規定。
食藥署表示,已公開基因改造食品檢驗方法,可以檢驗食品原料中含基因改造成分含量與品項,與歐盟、日本等均同樣使用品項專一性即時定量PCR(Q-PCR)的檢驗方法與技術。另為加強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稽查及落實各種標示規定,104下半年及105年度衛生機關合計已監測調查包裝食品、散裝食品及直接供飲食場所基因改造標示符合性之總稽查件數共6,629件,其中不合格件數為6件,合格率達99.91%。針對輸入之非基因改造食品及稽查國內34家資本額3,000萬以上大豆油脂及醬油釀造工廠之黃豆來源及產品標示,亦全數符合規定。並於105年及106年陸續規劃執行「機關學校福利社及午餐膳業」、「餐盒食品工廠HACCP」、「豆製品製造業」、「醬料(醬油調味醬)製造業」及「基因改造食品」等稽查專案。
食藥署提醒業者,市售食品倘經查獲產品未依規定標示或有廣告不實,依食安法第47條規定,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;如標示或廣告有不實、誇張或易生誤解等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之情形,依據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,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。
來源:食品藥物管理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