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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专案稽查重点包含具营业登记之直接供应火锅类食品场所,于供应场所是否以中文显着标示汤底制作方式;并查核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以及食品业者登录资讯是否正确。如查获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相关规定,所辖卫生局将依法处办。
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5条规定,中央主管机关得对直接供应饮食之场所,就其供应之特定食品,要求以中文标示原产地及其他应标示事项;其特定食品品项、应标示事项、方法及范围,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。违反者依同法第47条规定,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百万元以下罚锾;情节重大者,并得命其歇业、停业一定期间、废止其公司、商业、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,或食品业者之登录;经废止登录者,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。依据同法第8条规定,食品从业人员作业场所设施卫生管理及食品添加物之管理,均应符合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,违反者经要求限期改正,届期未改正爰依同法第44条处新台币6万元至2亿元罚锾。
来源:食品药物管理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