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本案所涉違反相關規定如下:
一、一般食品廣告內容倘宣稱經衛生福利部公布之健康食品13項保健功效(不易形成體脂 肪、輔助調整過敏體質、調節血糖、調節血脂、延緩衰老、抗疲勞、護肝、牙齒保健、骨質保健、胃腸功能改善、免疫調節、促進鐵吸收、輔助調節血壓)或宣稱為「健康食品」,涉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規定。
二、食品為醫療效能之標示、宣傳或廣告,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,違者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;再次違反者,並得命其歇業、停業一定期間、廢止其公司、商業、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,或食品業者之登錄;經廢止登錄者,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。
食藥署呼籲業者一般食品之標示、宣傳或廣告,不得有不實、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,亦不得為醫療效能、13項保健功效或宣稱為「健康食品」之標示、宣傳或廣告。食藥署將持續督導地方政府衛生局進行查核,依法嚴辦不法業者,以維護消費大眾食的安全。
來源:食品藥物管理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