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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檢驗方法:包括方法依據、實驗流程、儀器設備及標準品。
二、 檢驗單位:包括實驗室名稱、地址、聯絡方式及負責人姓名。
三、 結果判讀依據:包括檢體之抽樣方式、產品名稱、來源、包裝、批號或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、最終實驗數據、判定標準及其出處或學理依據。
各界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可自行決定是否要同時公開檢驗報告,但食安法規定應同時公布的項目應明確於發布的媒體或報導中呈現,或於公布時載明相關資訊的網址連結,使民眾有管道可了解完整的檢驗資訊。另外,各界對實驗數據可與判定標準進行比較,但有關產品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。
食藥署表示上述法規要求之目的在於使檢驗資訊能完整揭露,並可供主管機關作為行政管理之參考,共同為國人食品安全把關。
來源:食品藥物管理處